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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京海、朱国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京海,朱国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4民特4号申请人:陈京海。被申请人:朱国珍。申请人陈京海申请宣告朱国珍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京海称,申请人陈京海与被申请人朱国珍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朱国珍于2009年底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现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朱国珍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国珍,女,1979年7月6日生,原地址云南省宁蒗县战河乡松树河大村李子磨上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陈京海的配偶。申请人陈京海申请宣告朱国珍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国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国珍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本案中,被申请人朱国珍自2009年至今下落不明,现已达到法定期限,申请人陈京海申请宣告朱国珍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国珍失踪。指定陈京海为失踪人朱国珍的财产代管人。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陈京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