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祁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志芳与被执行人祁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周 吉审判员 斗 拉 本审判员 马 海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措吉美多本裁定使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和解协议,且为履行完毕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