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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前伟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前伟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前伟,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于2015年12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6年1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6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前伟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琴、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前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余前伟为推广借贷宝业务,使用移动伪基站设备在南阳市新店乡、陆营乡、王村乡发送垃圾短信11574条。经评估测试,余前伟伪基站发送短信造成11574个手机用户人均通讯中断8秒以上至10分钟以下。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余前伟的供述;2、证人刘某的证言;3、检测报告、评估报告;4、个人信息、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前伟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余前伟为推广借贷宝业务,使用移动伪基站设备在南阳市新店乡、陆营乡、王村乡发送垃圾短信11574条。经评估测试,余前伟伪基站发送短信造成11574个手机用户人均通讯中断8秒以上至10分钟以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余前伟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检测报告、评估报告;个人信息、到案经过等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前伟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余前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前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