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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上海东联金属材料公司与云南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联金属材料公司,云南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联金属材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乌鲁木齐。被执行人:云南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于上海东联金属材料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东联金属材料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72548.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