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佳佳、张永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佳,张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185号申请人:李佳佳,女,1981年7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承基、孙未鹏,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永林,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原告李佳佳诉被告张永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申请人李佳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永林价值为354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李佳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佳佳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永林价值为3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宗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