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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姜咏梅、李祥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咏梅,李祥杰,程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祥杰一审被告:程波再审申请人姜咏梅因与被申请人李祥杰、一审被告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咏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原审判决是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开庭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决。请求依法撤销(2013)菏牡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3年9月8日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姜咏梅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咏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忠涛人民陪审员  田银生人民陪审员  顿钢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