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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阮良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良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186号罪犯阮良洪,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衢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阮良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后因漏罪,押回再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2)衢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阮良洪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阮良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4.08元,累计消费人民币4923.92元,账户余额人民币1385.01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阮良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减刑时相应从严掌握;结合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八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良洪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华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