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5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2008)吉农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洪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永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已全部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本院认为,(2008)吉农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永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洪亮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08)吉农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