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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付为中与谢荣胜、谢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为中,谢荣胜,谢奕兴,谢奕轩,广州市天影电影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35号原告刘付为中,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现住广东吴川市,被告谢荣胜,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广东吴川市,被告谢奕兴,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谢奕轩,女,汉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现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州市天影电影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大道*号大院内*栋首层。法定代表人谢奕轩。原告刘付为中诉被告谢荣胜、谢奕兴、谢奕轩、广州市天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付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容 斌审判员  曾昭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