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汾市信必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信必达建材有限公司,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信必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娟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信必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聚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64448.12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