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执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翠华、尹日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刘翠华,尹日伟,罗克平,欧阳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韩钰,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刘翠华,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尹日伟,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罗克平,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被执行人欧阳珊珊,女,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刘翠华、被执行人尹日伟、被执行人罗克平和被执行人欧阳珊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偿还借款本金573883.33元;二、被执行人刘翠华、被执行人尹日伟、被执行人罗克平和被执行人欧阳珊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广东支付利息(以573883.3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4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相关部门查证,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尹日伟持有的深圳市正负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深圳市万景汇贸易有限公司1%股权、深圳市同城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80%股权,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翠华持有的深圳市正负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上述股权均为轮候冻��,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凤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