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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冬春与何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春,何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1205号原告:李冬春,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何飞强,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李冬春诉被告何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沈筱婕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飞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飞强尚欠原告李冬春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李冬春诉请被告何飞强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飞强归还原告李冬春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何飞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