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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侯保留、程道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保留,程道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67号申请人:侯保留,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程道涵,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侯保留与程道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6日经博爱县金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程道涵欠申请人侯保留沙款37000元,程道涵自2017年4月起每月偿还侯保留1500元至还清。(所有款项由程道涵存入侯保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卡号为62×××86)。二、若程道涵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侯保留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执行,并要求程道涵自2016年6月28日起支付利息(本金为余款,利率为月利率1%)。三、各方当事人就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侯保留与程道涵于2017年4月6日经博爱县金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