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马某,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冀A×××××号轿车在正定县三角村内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路口时,左侧倒车镜将由北边路口出来步行的被害人于某撞倒,造成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0月19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次事故中,马某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根据《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续发肺部感染死亡。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于2017年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敬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