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0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新八菱散热器有限公司、瑞安市鑫八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08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某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865号原告: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83779419E。法定代表人:褚杰峰。委托代理人:梁子铭,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成,系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温州市某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陆某。被告:瑞安市某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69447764。法定代表人:陈祥良。原告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某某散热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某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硕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伟洪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佩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