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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玉银与新蔡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杨庄户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银,新蔡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杨庄户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888号原告:陈玉银,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新蔡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杨庄户信用社。住所地:新蔡县杨庄户乡杨庄户集。负责人:王颖,该信用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银与被告新蔡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杨庄户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玉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玉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