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涛与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3815号原告:陈涛,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28号益田假日广场B1层1-2、3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2488U。负责人:ToddLarimeMckean。委托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吉,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涛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深圳益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浩淼、尹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主张,其于2010年5月13日于深圳联通营业厅购买IPHONE3GS黑色16GB手机一台。2012年8月,由于手机出现故障,苹果公司授权维修点为原告免费更换了一部IPHONE3GS黑色16GB手机。2015年12月,原告的IPHONE3GS发生故障后送往多个苹果直营店和授权维修点,原告均被告知因该机型已停产,无法进行维修服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IPHONE3GS手机的维修费用1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于深圳联通营业厅购买IPHONE3GS黑色16GB手机一台。2012年8月,原告该手机出现故障,苹果公司授权维修点为原告免费更换了一部IPHONE3GS黑色16GB手机。2015年12月,原告的IPHONE3GS手机发生故障,原告将其手机送往多个苹果直营店和授权维修点,均被告知因该机型已停产,无法进行维修服务。本院认为,原告更换后的涉案IPHONE3GS手机于2012年8月开始使用,现早已超过法定保修期限,被告并无法定维修义务。此外,涉案的IPHONE3GS手机确已停产多年,被告主张无其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维修服务,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手机维修费11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