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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与许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许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47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胜利西路1956号宝云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胡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晓琳,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诉被告许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晓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