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力与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军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力,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军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559号原告夏力,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6日,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址:周口市周商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勇战。被告张军启,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7日,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夏力与被告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张军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325159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原告所列被告基本情况不准确。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提供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