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畅与深圳市思恩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畅,深圳市思恩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程畅,户籍地址湖北省利川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思恩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吴潮新。关于申请执行人程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思恩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7民初123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3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858元、2016年3月工资差额4188元、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2.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971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40195.5元(含执行费人民币485元)缴付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9710.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23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07民初1232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