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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妥某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赵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1民初156号 原告:妥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 法定代理人:妥某甲,女,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 被告:赵某某,男,藏族,甘肃省肃南县人。 原告妥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妥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向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