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百花名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百花名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1325号原告:张玉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中(张玉杰父亲),住白银市白银区冶金路******室。被告:百花名门,地址白银市西部大市场内**号。负责人:张永保。原告张玉杰与被告百花名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玉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张玉杰撤回起诉,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玉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成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晓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