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永平与张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平,张丽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996号原告:杨永平,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张丽瑶,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原告杨永平与被告张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永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永平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