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宣告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侯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特7号申请人:杨某,女,194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被申请人:侯某,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申请人之女。委托代理人:侯某一,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申请人之子。杨某申请宣告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诉称:杨某与侯某系母女关系。2008年起侯某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异常,于2008年7月、2009年8月、2011年12月三次入院治疗,长沙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康宁医院病历记录: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患者意识清晰,交谈被动合作,思维松弛,疑心重,存在被害妄想,情感淡漠,意志活动减退。申请人杨某为被申请人侯某之母亲,现请求法院宣告后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代理人侯某一为侯某的监护人。代理人侯某一述称:姐姐侯某现精神状况不稳定,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父母年事已高,由自己作为侯某的监护人。经审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侯某的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侯某一系被申请人之弟弟,有申请人提交的户口页在卷佐证。综上,本院认为杨某申请宣告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侯某一为侯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