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亚楠与赵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楠,赵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民初1276号原告:陈亚楠,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陈亚楠与被告赵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晓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赵晓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0日,被告赵晓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亚楠借款80000元并在其身份证背面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晓磊虽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经法院与被告赵晓磊电话联系,被告承认借款的事实,并表示用车辆抵押给原告了,但因该车辆涉及其他纠纷,本案不予处理。故被告赵晓磊向原告陈亚楠借款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即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亚楠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赵晓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凌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