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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小川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川,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川,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EO,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齐祺,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王小川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小川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有误,我不存在违法行为,奇虎公司英文声明中“regret”这一多义词理解为道歉并无不妥,即便采用“遗憾”的翻译,奇虎公司的中英文声明口径不一致仍是客观事实;我是普通公民,不能以过高的专业水平来要求我对选词的慎重,虽然用语值得商榷,但我基于自身对事实的理解发表评论,没有恶意捏造事实,不存在主观过错;我发表的涉案微博就点击量而言尚不足以造成奇虎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不会给奇虎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奇虎公司对其主张的损失未提交证据;即便存在奇虎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也是AC-C等三家外国评测机构的声明造成,且媒体、杂志对此发表了大量相关报道与评论,我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奇虎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王小川的上诉请求。王小川所发表的微博内容存在侵害我公司名誉权的情况,表现为使用污秽用语对我公司进行侮辱性评价以及虚构事实让公众引起误解;从翻译情况来看,我公司声明中从来没有道歉的意思,王小川是在引导网络舆论致我公司于不利的境地;王小川并非普通网络用户,其为知名公司CEO,微博的关注度高,影响力亦不局限于微博粉丝,且其任职的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已有多起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其发表与我公司相关言论时应更加谨慎与尊重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无法确定具体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王小川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奇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小川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其于2015年5月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的对我公司构成侵权的不实言论内容;2、判令王小川在新浪网首页其个人新浪微博以及《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王小川赔偿我公司因其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4、判令王小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奇虎公司系360浏览器、360安全卫士、360杀毒、360手机卫士等科技产品的著作权人和经营人。奇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王小川系搜狗公司CEO。2015年4月30日,国外杀毒机构AV-C联合AV-TEST、VB100发表声明,称奇虎360仅在评测版本默认开启了BD引擎,以此取消360在2015年的测试奖项。2015年5月1日,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先后使用英文和中文发表《奇虎360对评测机构指控作弊的声明》。官网中文声明中指出,AV-C等三家外国评测机构发表声明,称奇虎360仅在评测版本默认开启了BD引擎,以此为由要取消360在2015年的测试奖项,对此我们深感震惊,并认为有必要向支持我们的用户给出解释。360评测版本中任何默认开启和关闭的功能,一直是公开、透明地呈现在给评测机构的资料中,并无任何隐瞒。……因此,评测机构的声明仅仅是指出评测版本在默认开启BD引擎上不同于用户版本,而并非杀毒能力的差异。360始终秉承用户至上的原则,提供完全免费、高品质的安全软件。经过与三间评测机构积极沟通后,AV-TEST已发表声明正在与另外两家机构进行更深入的测试分析,并将更新分析调查结果,我们也期待这些评测机构能给出更公正和严谨的调查结论。官网英文声明如下:April30th,Qihoo360receivedcommentsfromitsindustrypartnerswithallegationofinappropriatebehaviouronthebenchmarkingprocessesintestlabs.Weregretthatthisbehaviourhasresultedintosuchcommentsfromtheselabs,whowerecognizeasreferenceforsecuritybenchmarking.However,weherebyofferourperspectivetotheallegedcomments.Theallegationhighlightsthatthedefaultconfigurationoftheproductavailableforthepublic,differsfromtheconfigurationusedbythelabsfortesting,Thisconfigurationwasexplicitlydeclareduponsubmissionofthetests,andwasthereafterconfirmedbythetestlabs.Inthepublicversion,3rdpartyengineisoffbydefault,intheconsiderationthatthemajorityofourusers,arerunningonlowercomputingpower,Tosatisfylabconditions,theconsiderationofpowerconstraintwasthereforediscarded,Inanycase,noallegedcommentindicatesthatthelevelofprotectionfromtheproduct,islowerthantherecordsachievedduringthetestingsessions.Qihooiscommittedtoprovidefreesecuritysolutions,inordertoconvertsecurityacommodityforallPCusers.Inaddition,ourproductoffersmultipleengines,andregardlessoftheinitialconfiguration,itistheuserwhohasthecompletefreedomtochoosehowmanyofthemshouldbeactivatedatanytime.ItiswithsuchunderstandingthatAV-Test,oneofthethreetestinglabsinvolved,hasstatedthatfurtherinvestigationisongoing,andwillprovidefurtherupdatesonthistopic.2015年5月5日8时48分,王小川在其新浪微博中发表评论,内容为:“针对最近很火的360被指责安全测试中作弊的事件,这两篇声明要对比着看。同一个公司,同一天,对同一件事情的官网,英文版道歉舔菊,中文版愤慨抨击,这是什么品性?你以为他是为你好,其实只是逗你玩”。该条微博被转发1810次,评论529次(截止2015年12月3日)。庭审中,王小川提供了其单方委托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对于奇虎360公司2015年5月1日关于“奇虎360针对实验室检测作弊的声明”英文版的中文译文。内容为:4月30日,奇虎360收到行业合作伙伴的评论,指控我们在测试实验室基准测试中存在不当行为。我们将这些实验室视为一种安全基准参考,由于我们的行为导致这些实验室发表如此的评论我们表示歉意。在此,我们对这些实验室作出的评论发表如下意见。指控强调,公众所使用产品的默认配置不同于实验室所测试的配置。提交软件进行测试时,我们已对这种配置发表明确声明,此后亦得到了测试实验室的确认。公版中的第三方引擎默认为关闭,这是因为我们大多数用户的电脑配置较低。为了满足实验室条件,电脑配置因素未被考虑在内。在任何情况下,所谓的评论都没有证明产品的保护水平会低于测试所取得的记录。奇虎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免费的安全解决方案,以确保所有用户都能安全使用电脑。此外,我们的产品还提供了多种引擎,无论其初始配置如何,用户都可自由选择和随时激活所需要的引擎。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参与测试的三个实验室之一--AV-Test--已表示正在进行更深入的测试分析,并将更新调查结果。奇虎公司对于王小川提供的上述中文译文提出异议,认为王小川单方委托的翻译公司对于英文声明中十分常见的英文关键词“regret”作出歪曲的翻译,故请求法院指定一家专业权威的翻译机构重新对该文本进行翻译。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奇虎360公司2015年5月1日英文声明全文进行中文翻译,并对英文声明中“regret”一词的中文词义进行解释分析。2016年8月16日,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英文声明的中文译文。译文如下:4月30日,奇虎360收到了来自行业合作伙伴的评论,指称奇虎在提交给测试实验室的产品标准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在安全标准方面,奇虎以这些实验室的评测结果作为参考,因此对于我方行为导致的有关评论,我们表示遗憾。不过,我们在此对于有关评论发表以下观点。有关评论强调指出,提供给公众的产品默认配置与实验室测试使用的配置不一样。我们在提交测试时已经就产品配置做出明确声明,测试实验室后来也对配置进行了确认。鉴于我们大多数用户电脑的计算能力较弱,因此在提供给公众的版本中,第三方引擎默认关闭。为了满足实验室条件,我们没有将计算能力限制因素考虑进去。不管怎样,有关评论从未指出提供给公众的产品保护水平低于测试阶段获得的记录。奇虎致力于提供免费的安全解决方案,以便让所有的个人电脑用户享受安全。而且,我们的产品提供了多种引擎;无论初始配置如何,用户都完全有自由选择在任何时候启动这些引擎。正是出于此种认识,三家相关测试实验室之一的AV-Test才会表态称正在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将更新有关调查结果。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regret”一词在奇虎声明中没有“道歉、歉意”的含义,翻译为“遗憾”更为准确和妥当。奇虎公司支付翻译费150元。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予以认定。360安全卫士软件、360杀毒软件等产品是奇虎公司开发并被广泛使用的主要网络产品,“360”产品已成为奇虎公司的企业标志之一。王小川在其微博中所涉及的360及其安全测试中的相关事实均与奇虎公司有关,故奇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王小川系搜狗公司CEO。奇虎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具有业务竞争关系。在涉及竞争对手相关权益问题上,身为搜狗公司CEO的王小川应善尽谨慎注意义务。但2015年5月5日,王小川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微博发布了针对奇虎公司涉及的因安全测试所引发的事件的评论,在评论中使用了“舔菊”及“你以为他是为你好,其实只是逗你玩”等词句。王小川辩称,公民有自己发表自由言论、评论的权利,针对涉案的安全测试中作弊事件的两份声明,公民和媒体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权利,只要内容属实,不存在对权利人造成侵害。对此,法院认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就英文声明中“regret”一词含义等争议事实,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英文声明翻译,结论为,英文声明中不含有道歉的意思。王小川新浪微博所指360公司因安全测试中作弊事件所发布的中英文声明内容内外有别的事实并不存在。王小川在新浪微博中使用“舔菊”等具有污秽含义的词语侮辱、诽谤奇虎公司,显然已经超出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的范畴。王小川微博被大量转发后,引发了负面评价效果,导致许多网民发表了贬低360产品和奇虎公司企业形象的言论,使奇虎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受到一定损害,同时也必然造成奇虎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王小川实施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违法行为与奇虎公司的企业信誉受到损害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已构成对奇虎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奇虎公司要求王小川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2015年5月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的对奇虎公司构成侵权的不实言论内容并向奇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王小川的侵权行为给奇虎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为20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王小川立即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其于2015年5月5日在其新浪微博中发布的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权的不实言论内容。二、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小川在新浪网首页其个人新浪微博以及法院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的,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王小川负担。三、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小川赔偿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王小川主张奇虎公司发布的中文简体版、繁体版和英文版声明存在不一致,为证明奇虎公司的英文版声明中“regret”有道歉含义及中英文声明的用词、态度及意思不一致,提交了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奇虎公司英文版声明的翻译稿、北京旗渡锦程翻译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译专家意见书》及在线翻译、词典解释等,其中翻译稿及意见书认为奇虎公司英文版声明中的“regret”有“歉意”的意思,词典显示“regret”有“懊悔”、“惋惜”、“遗憾”、“悔恨”等意。奇虎公司不予认可,认为翻译应该基于上下文进行,英文声明中并不具备道歉的意思。王小川另提交《晓松奇谈》视频截图及若干文章,用以证明网络流行词在网络环境下被赋予新的含义,“舔菊”一词在网络环境下仅为“谄媚”、“讨好”等意思,不具有污秽含义,奇虎公司不予认可,认为网络用语的广泛使用并不能排除词语本身的侮辱性质。奇虎公司为证明其与王小川任职的搜狗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提交了双方之间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若干判决,王小川认为另案纠纷与本案无关,且搜狗公司没有杀毒软件业务,与奇虎公司的杀毒软件业务没有竞争关系,本案仅为普通公民与奇虎公司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奇虎公司另提交王小川于2013年10月9日接受采访的采访稿,以采访内容主张王小川一贯对奇虎公司进行负面评价,且王小川具有特殊身份,公司之间曾因投资问题产生过纠纷。王小川对该采访稿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经本院查询,涉案微博现仍保留。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有权在网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独立见解,但在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争议系王小川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了一条与奇虎公司相关的博文而引发。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认定,王小川系搜狗公司CEO,该公司与奇虎公司存在业务重合,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同时,王小川系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且其在微博系实名认证,因此其在发表涉及其公司竞争对手相关评论时,应负有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注意义务。涉案微博系对奇虎公司被评测机构指控作弊事件后发布的声明进行评论。奇虎公司发布的中英文版本声明虽在措辞上存在差异,但结合声明全文和相关事件经过来看,英文声明中“regret”一词并无明确道歉的含义,王小川却在发表的涉案微博中评论奇虎公司“道歉舔菊”,特别是“舔菊”一词具有侮辱性、贬损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奇虎公司的企业形象,造成奇虎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王小川发表涉案微博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王小川认为其发表的微博未侵犯奇虎公司名誉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由于王小川发布的微博确构成了对奇虎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现奇虎公司请求其承担删除涉案微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但由于英文中“regret”一词兼具遗憾、道歉等多种含义,在阅读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且奇虎公司的中英文声明在语气上确有差别,将“regret”译为奇虎公司主张的“遗憾”也与中文声明中的“深感震惊”不同,王小川在涉案微博中批评奇虎公司英文声明“道歉”虽不够准确,有失谨慎,但不能认定王小川系故意捏造事实。此外,在王小川应尽到注意义务的同时,奇虎公司作为一家知名公司,对于他人的评论亦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涉案微博并非针对奇虎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等内容进行评论,从奇虎公司的商业利益方面来说,造成的经济损失较轻微。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3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小川赔偿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110元(已交纳265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王小川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翻译费150元,由王小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小川负担1075元(已交纳),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荣远审 判 员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