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福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异1号案外人:刘福,男,76岁,1940年9月8日出生,证件号码132421194009080215,汉族,地址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的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晓东审判员 :李树江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