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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福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异1号案外人:刘福,男,76岁,1940年9月8日出生,证件号码132421194009080215,汉族,地址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的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晓东审判员 :李树江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