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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952号罪犯赵潇,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台路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赵潇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潇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