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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李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国,李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739号原告刘志国.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宁前郭县被告李春刚,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国诉被告李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络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