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洪金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云,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杭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明,该公司职员。被告:金辉。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800元,减半收取计11390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3900元退还原告成都金座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祝文甲审判员 吴 蓓审判员 刘江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