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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绵阳广顺商贸有限公司、谢勇超、刘言荣、绵阳市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绵阳广顺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谢勇超,刘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鑫菊街6号。法定代表人曾振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剑翔,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绵阳广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戈家庙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579635987。法定代表人谢勇超。被执行人绵阳市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县花荄镇启明星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82293361。法定代表人杨梦。被执行人谢勇超,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30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刘言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农行绵阳分行)申请执行绵阳广顺商贸有限公司、谢勇超、刘言荣、绵阳市天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龙投资公司)一案,执行中,本院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天龙投资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进行网络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农行绵阳分行请求暂停再次拍卖,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农行绵阳分行的主张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炜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蒙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