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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陈洪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陈洪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1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锐、赵伟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陈洪友,男,193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顺建(杏)罚〔2016〕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联村委会聚胜北街23号��一(宗地号:083069-047)面积为93.74平方米的土地。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外,还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区国土局作出顺建(杏)罚〔2016〕31号《国土资源行���处罚决定书》只责令被执行人陈洪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罚款,并未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限期拆除和恢复土地原状处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区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杏)罚〔2016〕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怿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