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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跃与陈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陈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520号原告:黄跃。被告:陈刚平。原告黄跃与被告陈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黄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跃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跃负担。审 判 员  吴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雅玲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