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何秀松与重庆贵侨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松,重庆贵侨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718号原告:何秀松,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云,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焰,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贵侨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89293032。法定代表人黎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松诉被告重庆贵侨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秀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何秀松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