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元强与高劲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强,高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342号原告高元强,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高劲松,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强与被告高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元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泓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