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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钟东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东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东龙,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东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钟东龙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