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钟东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东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刑初4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东龙,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泉州市泉港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东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钟东龙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