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立宏与被告冯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宏,冯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633号原告赵立宏,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新华,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赵立宏与被告冯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立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立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佳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