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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红兵申请胡耀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兵,胡耀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87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兵。被执行人胡耀源。申请执行人陈红兵与被执行人胡耀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未民初字第0000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胡耀源在继承胡年初(已故)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胡年初(已故)有位于XXXXX房屋一处,被执行人胡耀源系胡年初(已故)的法定继承人,该房屋本院已查封,因该房屋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阳市管理部抵押贷款15万元,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胡年初(已故)没有其他遗产,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