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姚琪华与胡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琪华,胡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930号原告:姚琪华,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智荣,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受理原告姚琪华与被告胡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借款合同中虽约定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嘉兴市××区,且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标的物所在地与本院辖区有实际联系,故借款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于法无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