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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19号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99号(开封市顺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55834331X5。法定代表人刘巍,经理被告李军,男,汉族,1967年2月9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现住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夏 天人民陪审员  刘强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