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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字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常伟与大连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常伟,大连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3903号申请执行人王常伟,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大连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常伟与被执行人大连青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6)第8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常伟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常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16)第871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