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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党杨锁与被告王建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杨锁,王建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06号原告党杨锁,男,汉族。被告王建军,曾用名党红斌,男,汉族。原告党杨锁与被告王建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党杨锁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杨锁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党杨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