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志英、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许志英,女,1969年3月12日,住所地广西扶绥县。委托代理人:马连敏,扶绥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北六里99号虎丘建材城第四层DS-453。法定代表人:李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6号。本院在执行许志英与广西南宁宝德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万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强制执行,将商铺经营户的财物清理出商铺,将相应商铺交付给申请人接收。且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租金也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1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光席审判员 甘晏全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国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