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章洪、黄文革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章洪,黄文革,黄文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章洪,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黄文革,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黄文连,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申请执行人黄章洪与被执行人黄文革、黄文连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黄文革、黄文连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黄章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黄文革、黄文连依判决内容清除覆盖在黄章洪所承包位于融安县大将镇东潭村大片屯雄家冲口1.2亩水田中的泥土、砂石等障碍物。本院于2017年1月3日本院依法受理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7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7)桂0224执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7年4月19日经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确认被执行人已将覆盖在黄章洪所承包位于融安县大将镇东潭村大片屯雄家冲口1.2亩水田中的泥土、砂石等障碍物清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桂0224执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解除本院(2017)桂0224执5号执行裁定书对黄文革、黄文连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大将支行账号分别为22×××75和22×××8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