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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郭东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566号原告:郭东红,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06号湘豪大厦27楼。主要负责人:刘大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政宏,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东红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郭东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东红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东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659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郭东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胜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