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赫洪波与赵小涛、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洪波,赵小涛,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4278号原告:赫洪波,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芹,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霞,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小涛,又名赵涛,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屯军居委会红绿灯向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洪波诉被告赵小涛、济源市隆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公告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卢新爱人民陪审员 范长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