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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秀芝诉谭律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秀芝,谭律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秀芝,女,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律群,女,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系被上诉人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铃海,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罗秀芝因与被上诉人谭律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秀芝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秀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秀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上诉人罗秀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兰审 判 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