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1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亨联工贸公司与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沈阳圣兰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亨联工贸公司,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沈阳圣兰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1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深圳亨联工贸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长城大厦*幢*座***室。代表人:深圳亨联工贸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清算组负责人。被执行人: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景亮。被执行人:沈阳圣兰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陵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金文克。深圳亨联工贸公司与沈阳圣兰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合作借款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03年11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执指字第14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案件指定由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执行案号为(2004)惠中法执字第48号。2010年6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295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案件重新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1)深中法执字第67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55号楼房产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10月9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3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深圳亨联工贸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路××楼(北陵公园区域内)产权(建筑面积4375平方米,卷号1314-1),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查明:2004年10月8日,作为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主管部门的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甲方)与沈阳市接待办公室(乙方)签订了一份《移交协议书》,确定:从即日起,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沈阳市松园服务中心)及花园国际酒店(培训中心)全部移交给乙方,上述单位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人员、编制同时由乙方接管,上述单位在北陵公园区域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市规划局重新规划、市政府批准的面积为准。由于上述房产存在重新规划和建设的问题,并需要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松园实业公司的现主管部门沈阳市接待办公室协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以上述房产暂不处分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暂缓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