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海权、张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权,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权,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全,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权与被执行人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全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财产的线索及收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