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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海权、张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权,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权,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全,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权与被执行人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全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财产的线索及收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