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陆闯申请王宝玉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闯,王宝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特20号申请人:陆闯,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申请人:王宝玉,女,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代理人:陆纲(系被申请人王宝玉之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人陆闯申请认定王宝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陆闯称,王宝玉与丈夫陆世光(2008年11月23日死亡)于1966年8月26日生育长子陆闯,于1972年3月17日生育次子陆纲。2016年11月16日王宝玉外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后,经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大面积脑梗塞,术后并引发高血压、糖尿病等。目前经诊断为:神志清楚、失语、右侧肢体偏瘫、无生活自理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认定王宝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王宝玉的代理人陆纲称,同意认定王宝玉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王宝玉与陆世光结婚后,生育陆闯、陆纲二子。陆世光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2016年11月16日王宝玉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住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叶、基底节区大面积脑梗死,脑疝,高血压,2型糖尿病,右侧尺桡骨骨折,肺部感染。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陆闯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宝玉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王宝玉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王宝玉的代理人陆纲,同意认定王宝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宝玉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陆闯系其长子,对其要求认定王宝玉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宝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费3520元,由申请人陆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序源 微信公众号“”